作者:Felipe Hees, Pedro Mendonça Cavalcante 2017年6月
讨论建立投资便利化共同框架的可行性十分重要,我们需要外商直接投资调动资源支持发展。本文中,作者认为,尽管有关投资便利化的讨论已被WTO提上日程,但总的来说贸易便利化究竟意味着什么还有待进一步探究。在对国际组织以及代表各国政府在投资便利化方面建立的合作关系等行动的审议之后,作者们权衡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各种办法。
要调动资源促发展,促进FDI的流动势在必行。为此,巴西缔结了以投资便利化为核心的双边投资条约。这体现在其标题——合作和便利投资协定中。因此,就投资便利化以及就此建立共同框架的可取性和可行性进行更广泛的讨论十分重要。
该框架是由E15投资政策专案组提出的,之后,几个国际组织在界定投资便利化上做出了不同努力。例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在“投资便利化和推广:全球行动单”中提出,在中国担任G20轮值主席国期间引导投资便利化工作,避免该议题被撤出讨论之后只能在德国担任轮值主席国期间重新提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对该问题的探讨作出了贡献,工作文件“投资便利化的国际框架”在投资委员会成员间传播甚远,其中审议了国家、双边以及多边的投资便利化措施。
政府也越来越关注投资便利化。2016年10月,印度向世贸组织提交了《服务贸易便利化协定》(TFS)的概念说明。这一提交认可了2014年WTO的24个成员国通过的贸易便利化协议(TFA),该协议是货物贸易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表明在降低服务贸易领域不必要的监管和行政负担的相关交易费用上有签订协议的必要。2016年11月之后对TFS的诸多可能有了进一步发展。2017年2月22日,在TFA生效当日,印度提交了一份TFS的法律文本草案。
在此基础上,印度的提案让该讨论进入了新的阶段:事实上,通过对法律术语包括“商业存在”的运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 “模式3” 的说法),虽然仅适用于服务业,但TFS代表的是投资便利化的提案。不过,尽管关于投资便利化的讨论已经被WTO提上议程,但总的来说贸易便利化究竟意味着什么还有待进一步探究。希望2017年5月开始的WTO有关投资建立花的非正式对话能够在这方面做出贡献。
也许解决这一概念问题的最恰当的一个方法是负面路径,即明确哪些是在便利范围之外。就此而言,很显然,便利化不包括市场准入、投资保护和投资者-国家端解决。换言之,如果在这一领域的任何多边努力要取得成功,就必须严格限制便利化问题的范围。
如果采用一种积极的方法,则便利化的概念将涉及一整套措施、机制和行动,这些措施、机制和行动将有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国家投资环境,具有很强的程序性或实用性。借鉴巴西的经验,这些内容包括了:
· 一般及特定行业投资相关的法律规章的透明度/公布;
· 公司的社会责任,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再平衡的方法;
· 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之间以及政府间的对话机制;
· 为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国家联络点,包括寻求各种问题解决方法的监察使;
· 用于提交文件和申请的单一电子窗口;
· 对特定议题的弱多边合作议程,例如,使利害相关国家仅参与某一特定区域相关议题的讨论。
印度的提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讲,改进国内机构安排或采取促进服务投资而非一般投资的监管措施是否合理。因此,在建立一个促进包括服务和货物在内的一般投资的共同框架时应加以斟酌。在服务提供和产品生产的区别日益模糊的当下,面对“servicification”的生产,解决方法是否全面可靠更为重要的。
通过对投资便利化的严格讨论,最终可以得到有关投资问题的兼具建设性和有效性的办法,避开过去关于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的多边规则的争议。对此,近期俄罗斯、巴西和阿根廷、中国、以及“投资促进发展之友”提案进一步推进了该讨论的发展,强调称对该议题的讨论不仅仅是学术性的。其具有极高的政治性,对未来WTO的工作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本文首次发表于2017年6月19日,哥伦比亚FDI视角,第202期。
Felipe Hees,巴西日内瓦世贸团参赞。Pedro Mendonç Cavalcante,巴西外交部服务部门贸易部长。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反映巴西外交部或巴西政府的观点。
翻译:刘颖 校对:曹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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