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na Jerzewska 独立咨询顾问
自由贸易协定(FTAs)中的优惠进口关税使用,受到原产地规则的管理,这些规则最初是用于防止协定外成员享受FTA安排中的优惠关税而设置的非关税壁垒。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商品不能从FTA优惠关税中受益。
在实践中,除了履行原产地规则之外,一个公司的贸易偏好还受限于许多条件和要求。这些要求中部分包含在FTA文本中。例如,规定为证明遵守原产地规则需要提交文件证据,或所需种类的原产地证书和有效期限。其他条件还包括操作性和/或管理性的内容,涉及地方立法或地方海关对原产地条款的解释,例如,获得批准的出口商授权规则或要求在进口时提交某些文件。
这些要求和条款被视为更宽泛意义上的特惠原产地制度架构,在原产地规则层次之外,这样的架构无形之中成为限制特惠贸易的第二道帷幕。
特惠原产地制度会对企业参与特惠贸易的能力构成限制。它使得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企业不能够从特惠关税中受益,从而增加了成本和交付时长,削弱了产品竞争力。特别是对那些分散的、高度动态的全球价值链(GVCs)企业,这一问题关系重大。
跨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采取各种操作模式,将直接和间接税纳入考量,对分散的国际生产网络和供应链做出反应。数字化也使中小企业(SMEs)能够在更加复杂和分散的经营模式中开展贸易,日益融入全球价值链。因此,在更广泛的特惠原产地制度下运营时,中小企业往往要和大型企业面临同样的挑战,受到制度的限制性影响。
拒绝给予优惠关税的一个最常见的原因是原产地、海关、商业和运输单据的不一致。企业提交进口报关单并要求享受优惠进口关税时,还需提供一些附加文件:比如说,商业发票、提货单、空运单和装箱单。所有这些文件以及原产地文件和进口报关单,需要与描述的货物数量和重量、原产地以及始发港口等内容相一致。
对于参与全球价值链的企业而言这极具挑战性,因为货物和票证往往是分离开来的。例如,在集中化模式下,货物离开制造工厂到达目的地期间常常会出具多重票据,而实体货物则直接从收费制造商转至最终消费者。
第三方票据规定允许货物由来自非FTA成员国或FTA域内的公司而不是出口方开具票证。当FTA文本未明确允许开具第三方票证的情况下,地方海关当局可要求查阅贯穿整个交易过程的票据。除了增加行政负担外,这类要求经常因商业原因难以达到。因为每个票证中都记载着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利润率或标价。
这种情况下,满足行政和程序要求所需的额外的成本和时间,以及优惠带来的行政负担和贸易合规风险增加,迫使本已经满足原产地标准的企业仍要在完全进口关税条件下进行贸易。
因此,对于国际分散生产网络中的企业而言,特惠原产地制度就构成了额外的壁垒,进而对全球价值链的运行和FTAs利用率产生了影响。
原产地制度应该促进进出口中操作和管理要求统一和简化,以此对日趋复杂和多变的供应链和运营模式做出反应。对原产地规则的解读不应交由进口方的地方海关,而应当在更为广泛的FTA或多边层面解决。
在FTA层面,可以通过文本形式或是在FTA框架下设立联合委员会,为地方海关官员做进一步指导。现在在许多FTAs文本中都能找到曾经用以促进货物便利化运转的原产地规则条款。举例来说,泛欧洲地中海公约、加拿大-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新加坡-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均声明,原产地和商业文件之间的细微出入不应当导致原产地证书失效。这样的做法可扩展到国际分散生产的特殊情况中,对原产地制度作进一步澄清解读。类似条款和允许第三方票证的规则有助于促进特惠贸易。
在多边层面,诸如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一类的管理世界贸易的组织,可以通过为原产地规则的解读和简化阐明原产地的流程和管理要求提供最佳实践,以改进原产地制度的协调性。
该文的最初版本见RTA Exchange博客。
Anna Jerzewska是一名自由贸易协定专家,在私人部门从事全球贸易和海关咨询工作。本文中所呈现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意见,与其雇佣方无关。
翻译:曹鸿宇 校对:吴梦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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