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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巴黎气候变化协议的启发,近来关于国际投资政策的讨论更加关注可持续发展路径相关的资本需求。总体来说,出现了对国际公开、架构合理的投资机制的广泛支持。关注的焦点在于投资自由化、潜在东道国将采取的便利化措施以及必要时资本来源国做出的互补努力。然而,并不是所有相关方所有时间一直采取这些做法。 

对外直接投资,至少在一些敏感领域,可能被视为对国内生产和就业的威胁。在最近美国总统提到的政策优先项中,就有旨在阻止国内已建工厂(尤其是汽车制造商)将制造部门迁往国外的干预措施,相关产品或部件可能被施加惩罚性关税;在经济和政治成本方面似乎没有进一步的关注。 

这不仅仅是威胁吗?最后,人们可能会期望至少不会有任何行动违反美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下对最惠国待遇和现行关税限制的承诺。 

然而,假设有实现相同目的但却更加微妙的措施来阻止个别企业迁往国外或者在国外投资,排除公共采购项目和可以获得税收优惠的项目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这些措施的法律地位似乎比实施惩罚性关税更不明显,尤其是涉及货物贸易时,因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各个规定主要处理商品在国界之间的流动,而不是旨在影响投资流动的国内措施。 

那服务贸易又如何呢?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其第三种模式“商业存在”中当然包括了投资相关的干预。但是潜在相关的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WTO成员国对外国的服务供应者的待遇,且受制于一些附加条款。然而,根据具体情况,服务贸易总协定可能适用于现下这种情况:某些类型的装配作业(“合同制造”)是符合WTO成员国采用的分类计划下的服务,而且大量可能受到影响的汽车生产商是国外所有的。 

除了多边义务,还有其他可以想到的投资规则的来源——区域贸易协定和双边贸易协定中的多种投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应用于跨部门的基础之上。然而,总体上,他们的关注点在东道国措施而不是母国可能采取的对外投资流动的限制。然而,因为缺乏公认的蓝图,目前一些变体仍需被证明是相关的。 

向前看:可进一步探索的领域 

在这种背景下,至少有四个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 

  1. 是否有证据表明潜在投资来源国更广泛地使用阻碍外国直接投资的干预措施,例如就业相关和与之类似的原因?如果是,主要涉及的部门和措施是哪些?

  2. 为了警告政府这种干预将带来的的经济和政治影响,什么是可以或者应该做的?例如,国际组织是否有合作努力的余地?这些可能是什么样子的? 

  3. 根据现行国际义务,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否有可能需要有关政府澄清、最终填补的缺口?如果是,最合适的论坛是什么?

  4. 在目前努力建立一个一致的国际投资规则框架的背景下,为了可持续发展调动资源,如何处理对外直接投资流出的限制?还是这些限制可以被忽略呢? 

当然,这些问题只有在政府认识到国际合作的好处、仍然愿意为有约束力的制度规则作出贡献并遵守它们时才重要。虽然目前的环境看起来确实并不鼓舞人心,但是从1947年以来,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系统的弹性和适用性不容低估。但谁会开始第一步呢? 

鲁道夫·阿德隆(Rudolf Adlung)是世贸组织秘书处服务贸易司的独立贸易政策分析师和前高级经济学家。 

翻译:吴梦晗   校对:徐海莹

文章来自作者所在机构官方微信平台ICTSD-China该平台发布最前沿和全面的全球贸易投资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资讯下方附有ICTSD-China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欢迎免费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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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帅华

成帅华

223篇文章 5年前更新

瑞士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执行董事、2015耶鲁世界学者、2007亚洲青年领袖,2005英国志奋领学者。对外经贸大学客座教授、耶鲁大学客座教授、亚洲协会顾问委员会委员、气候变化研究前沿杂志客座编辑。曾在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就职,先后在复旦大学和牛津大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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