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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尔夫·韦伯(Rolf H. Weber

近几十年来,大量的技术进步,如互联网和移动设备,已经彻底改变了产品、服务和支付传输的在线交易的执行。这一趋势在亚太地区尤为明显,亚太地区在2013年超越了欧洲,成为电子商务的领先者。

但是,经济前景与基本法律框架的稳定性并不相符。除了最近完成修订信息技术协定(ITA)的工作外,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停滞不前;世贸组织目前的法律形式似乎不能符合当今在线社会的现实。修改世贸组织数字贸易法律的工作开始于1998年电子商务工作计划,虽然它的方法极具希望,但自那时以来,实质性进展极为有限。目前电子商务议题已提交GATS理事会和TRIPS理事会,但现在(积极)结果仍然无法预测。因此,存在法律空白是当前多边层面的一个主要特点。然而,政府、投资者、贸易商以及消费者都需要解决不确定性的方法,这种需要比以前更为急迫,因为电子商务正在稳步发展。

亚太地区近期的法律进展反映了这种需求。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的扩散可以被视为是跨境促进电子商务方面的创新。大量较新的优惠贸易协定(PTA)包括了具体的电子商务章节。虽然如此,这种发展并不稳定,但沿袭了一些浪潮。

2000-2002:无纸化贸易

虽然西方世界见证了优惠贸易协定在20世纪90年代名副其实的“蓬勃发展”,但亚洲经济关系仍然受到历史和政治紧张的影响。但是,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这种情况迅速发生改变,以制度合作和优惠贸易协定为形式的区域主义越来越受欢迎。

但是,在这个初始阶段,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还没有构成优惠贸易协定的谈判议题。然而,亚洲第一个双边协定已经认识到促进电子贸易的重要性,因此开始涵盖“无纸化贸易”章节。《新西兰与新加坡关于更紧密经贸伙伴关系协定》于2000年结束谈判,它在第4章内包含了“无纸化贸易”的条款。这个条款提及“亚太经合组织电子商务行动蓝图”,并呼吁各方实现这样的一个电子环境: “支持各海关当局与其贸易方之间的电子商务应用”。同样,日本和新加坡2002年签订的《新时代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包含一个关于“无纸化贸易”的章节,它呼吁各方在结构层面上相互认可电子文件和电子认证,甚至建立一个“无纸化贸易联合委员会”

2003:电子商务章节的出现

2003年《新加坡-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SAFTA)似乎是第一个包含整个电子商务章节的优惠贸易协定。这一章节涉及世贸组织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此外,它还包含一个有定义的目录、对透明度和减少电子商务中贸易壁垒的承诺,以及对数字产品网络数据传输免征关税。它还解决电子认证、无纸化贸易以及消费者和数据保护的问题。

SAFTA可以被认为是许多方面的先驱协议。它不仅是第一个引入电子商务章节的亚太优惠贸易协定,而且还涵盖了大部分电子商务中的紧迫事项(仍然是现在的紧迫问题),而且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2004-2011:电子商务的起伏

2004年至2011年期间,亚太地区的优惠贸易协定在数字贸易法规方面呈现出了错综复杂的局面。泰国与澳大利亚(2004)、泰国与新西兰(2005)缔结的协定都包含了电子商务的基本章节,它们具有类似结构和措辞。与之相反,2006年缔结的《日本-菲律宾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似乎在自由化进程上倒退,它只包含一个关于无纸化贸易的章节,这与日本在千禧年初时达成的一个协议相类似。

同年,《韩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FTA)实施了高水平的数字贸易双边自由化:关于电子商务的第14章采用/基于“负面清单”的方式定义了“数字产品”,同意对数字产品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并实行全面的非歧视待遇。《新加坡-印度全面经济合作协定》(2006年)包括了一个类似的电子商务章节,它在一般原则和定义上的措辞基本上相同。但是,它的范围比韩国-新加坡自贸协定更狭小,因为它对数字产品不给予最惠国待遇(MFN)或国民待遇。

接下来几年缔结的优惠贸易协定都不包含电子商务章节。这一评价适用于日本与东盟、文莱、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越南(2007-2011年)签订的六项经济伙伴关系协议。中国通常也不同意加入广泛的电子商务章节,正如其与韩国和新加坡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例外的是,《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触及了电子商务问题,但它仅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和合规性评估章节涉及。

2009年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三方的优惠贸易协定是一个有趣的例子,它包含了一个相对宽泛的电子商务章节,这个章节解决了合作、无纸化贸易、数据和消费者保护问题。

2014年及之后:自由化的优惠贸易协定的新出现

最近的优惠贸易协定显现出电子商务自由化回归的趋势。即使是日本这个不太愿意将电子商务问题纳入其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在最新的协定中接受了宽泛的电子商务条例,即《日本-澳大利亚经济合作协定》(2014年),这与韩国-新加坡和新加坡-印度的贸易协定中的条款相类似。

日本最新的优惠贸易协定是20152月签署的《日本-蒙古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它其中包含了一个相当全面的电子商务章节。这个优惠贸易协定新引入了禁止要求使用本地服务器以及关于“未经请求的商务电子邮件”和“源代码”的规定。

展望

虽然亚太地区的双边或区域的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的不确定性,但所选择的解决办法自然有其局限性,因为它们的适用性仅限于相关方。此外,大多数优惠贸易协定规则有这样的特征:实施方面的低清晰度和可执行性的缺乏。这种“面碗”情况会导致法律碎片化,并危及监管一致性,这可能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这种碎片化不仅在与电子商务有关领域可见,在更广泛的贸易协定方面也可见。有3个不同的项目正在进行。即: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区域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它们的实施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美国大选之后)。

考虑到世贸组织的核心目标是减少贸易壁垒,电子商务在世界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个议题应由世贸组织各机构基于修订的亚太优惠贸易协定的签署而着手进行展开。 

Rolf H. Weber教授是由《桥》出版商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和世界经济论坛联合组织的E15项目之数字经济专家组的成员。他是苏黎世大学法学院民事、商业和欧洲法教授,也是香港大学客座教授。文章首次发表在E15项目网站。

翻译:林佳欣  校对:林佳欣,徐海莹

文章来自作者所在机构官方微信平台ICTSD-China该平台发布最前沿和全面的全球贸易投资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资讯下方附有ICTSD-China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欢迎免费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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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帅华

成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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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执行董事、2015耶鲁世界学者、2007亚洲青年领袖,2005英国志奋领学者。对外经贸大学客座教授、耶鲁大学客座教授、亚洲协会顾问委员会委员、气候变化研究前沿杂志客座编辑。曾在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就职,先后在复旦大学和牛津大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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